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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台灣)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現行行政區劃
(虛級化)

早期行政區劃
地方
特別行政區
盟部
特別旗
設治局
管理局

中華民國台灣之最基層行政區劃,。鄉地位與縣轄市相當。1999年1月25日,台灣公佈地方制度法後,其設鄉法源來自該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目前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定鄉的設置標準,一般而言,全部沿襲1999年之舊有標準,不過若有合併設置之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另外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鎮劃分之地界與準則參酌因素之一。例如日治時期支廳清治時期巡檢,甚至鄭氏王朝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