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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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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郡,最先设于秦朝,为直属朝廷管辖的三十六郡一级行政区划)之一。其最高行政长官为郡守,并设有郡尉管军事,监御史掌监察。下设,行政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下的县称县长),又设有县尉掌军事和治安,县远掌司法和税务。县以下设等社会基层行政单位,有三老、亭长、里正等职,以禀承郡县的命令实施对社会的统治。

秦代的长沙郡,以今长沙地区为中心,涵盖了今湖南大部分地区,北起洞庭,南逾五岭,东邻鄱阳湖西岸和罗霄山脉,西接沅水流域。据明朝崇帧年间编《长沙府志》沿革记载,秦代长沙郡下设益阳阴山零陵衡山桂阳等9县,这是古代湖南或长沙最早的一批县级行政区域,其范围包括了今岳阳长沙湘潭株洲益阳衡阳邵阳娄底郴州零陵等部分或全部,以及南、西北和广东连县广西全州等地,面积几乎相当于今天整个的湖南省。其治所湘县即大致为今长沙市辖区。

公元前202年,封西汉开国功臣吴芮为长沙王,以原秦长沙郡建长沙国

公元37年,废除经过一系列变化的长沙国,重立长沙郡。长沙郡从东汉起,经过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南朝,直到隋朝公元589年隋文帝废除郡一级,共延续了552年。

隋炀帝改州为郡,又改潭州为长沙郡,辖长沙、衡山、益阳、邵阳4县,以长沙县为郡治。唐武德三年(621年),复改长沙郡为潭州。从此长沙郡在历史上未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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