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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香港基本法中一條就香港境內有關國家安全,即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多項條文作出立法指引的憲法條文。2002年至2004年期間,這項條文的立法過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彈,引發2003年的七一遊行,加上表決前夕有行政會議成員辭職,特區政府最終暫時收回條文終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
[编辑] 立法背景
殖民地時期香港已有國家安全法例,針對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香港的勢力。1960年代以來,這些法例已絕少被引用。但有人憂慮回歸後政府會利用這些條例打壓異見人士。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即第23條的內容全文如下: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编辑] 立法過程
2002年中,當時的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表示中央政府希望香港盡快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除了把現時法律已經銜蓋但過時的法例進行修訂外,還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提案作出諮詢。有人認為此舉反映特首董建華積極回應錢其琛的講話。
根據諮詢文件,有關法例的修訂會把現時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的條文抽出集中,並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5項罪行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立法。
香港特區政府開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就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土等罪行進行諮詢。市民對諮詢文件反應熱烈,對立法作出多項建議。香港各政黨及專業團體就條文的立法過程提出積極的建議。雖然《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同時也清楚訂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自由,但是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失言,指出「23條就像有把刀在你頭上」,令很多人憂慮這項法例可能會影嚮港人本來擁有的人權和自由,除部分親北京人士和社團對立法表示支持,部分香港市民感到無助和憂慮。就此,香港民意到達前所未有的分化。另外,公眾對法例中將可能引進內地法例中「國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安。通過這個慨念,政府可以隨時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而取締任何民間組織。
咨詢期間,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專程到多間大學出席研討會,但研討會卻演變成雙方的一場口舌戰而不是理性討論,令研討會最終不歡而散。期間葉太的言論引發不少爭議, 當中最廣為國際傳媒報導者為「希特拉也是民主制度選舉出來的」;另一方面,出席研討會的大學生亦有激烈反應,例如多次在葉太發言時以噓聲和「局長落台」打斷其話柄。其後葉太以公務繁忙為理由,決定取消出席三所專上院校的同類研討會。
政客和市民普遍认为,此文件过于严苛,刑事条文泛政治化,其中“國家安全”被誇大,而许多新定義的語句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对基本人权和自由没有应有的保障。 諮詢文件引起市民憂慮的部分:
- 中國大陸內如有組織被中央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權查禁該組織的香港分支而無需經任何調查。
- “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許市民監察政府,但建議的條文使反對“政府”等同於反對“國家”。
- 警察無需證據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
- 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知情不報者可被檢控。
- “煽动”“处理煽动”“管有煽动”“知情不报”之类罪行,可能会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潜在威胁。
- 检控“煽动叛乱”罪行不设时限,疑当局即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罪行”。
- 條例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不論他身處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論國籍,也受法律約束。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積極推動立法,指出立法是平常和自然的事。她的一些言論曾引起爭論。
- “難道計程車司機、酒樓侍應、麥當勞服務員會逐條跟我討論?只有專家會去讀草案,例如立法會議員、法律界和學者。”(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中回應有人建議擴大向市民諮詢的規模,2002年9月26日。)
但亦有人認為泛民主派同樣以咄咄逼人的態度逼使政府擱置立法。
2002年12月15日,約20,000至60,000人遊行反對立法。截至12月24日,反對團體已收集了190,000個市民的簽名反對立法。
2002年12月19日,龍緯汶、曾健成(阿牛)、孔令瑜等壓力團體代表在立法會痛陳立法的害處,詳見會議記錄:http://www.legco.gov.hk/yr02-03/chinese/panels/se/minutes/ajse1219.pdf
2003年7月1日,特區回歸紀念日,約35萬至50萬市民上街參與七一遊行,從銅鑼灣步行到政府總部,反對23條立法。參與遊行的人數大大超過政府預期
7月5日,政府就23條立法作出3項的讓步,董建華宣布修改原草案條文,包括:
- 刪除可取締內地從屬組織的條款;
- 加入公眾利益抗辯理由;
- 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權。
7月6日,香港自由黨宣布黨魁田北俊因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表示反對政府倉促立法。隨着自由黨的反對,香港立法會中不可能有足夠的支持票通過條例。政府經過通宵會議後,在7月7日(也是董建華的66歲生日,亦同時是七七蘆溝橋事變的六十六周年日)凌晨1時57分宣佈無限期押後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二讀。
7月9日晚上,有大約30000至50000人在立法會門外的皇后像廣場、遮打花園及附近的街道上集會,反對23條立法。在集會接近完結時,立法會議員黃宜弘乘坐立法會安排的巴士離開立法會大樓時,在車上對示威群眾舉起中指,這一幕被正在直播集會的電視台攝入鏡頭內,引起市民極大反響。有教育界人士批評立法會議員舉起不文手勢會做成壞榜樣。
9月5日,董建華宣布撤回《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承诺先搞好经济,并会再次充份咨询市民,达到共识后才再立法;重申没有时间表。
2004年9月,2004年香港立法會選舉結束,自由黨晉身立法會第2大黨的地位,黨魁田北俊即時向董建華建議重新提交23條草案予立法會諮詢,但為董建華所拒絕。
[编辑] 意見
[编辑] 支持意見
- 立法是必須的,以代替過時的條文及現時條例與基本法之間的灰色地帶。
-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皆有為當地的地區安全立法,而这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
- 《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
- 其實《香港基本法》訂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自由。只要对23条草案中不妥当的部分进行修改,该法律将会对保护香港市民与国家安全产生巨大作用。
- 若反对就「分裂国家行为」及「颠覆国家罪」立法,等於放纵和包容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最终必将殃及香港自身安全
- 其實很多西方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和澳洲)都有相關法例,而且訂得比香港更嚴苟。例如草案起初規定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強行入屋搜查,但很多西方民主國家將職級定為督察級或以上,督察級警務人員並不是警隊高層,單是香港一個城市便有極多督察級警務人員。香港起初定為警司級或以上,後來政府作出讓步,將職級提高到助理處長級,及後連這條文也刪除。
- 正因為香港的政府不是普選出來,所以23條的條文和刑罰比很多西方民主國家寬鬆。
[编辑] 反對意見
反對立法者其實各自有不同的意見︰
- 就 23 條立法,並非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手段。
- 第 23 條立法讓政府可以言入罪,不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
- 第 23 條立法草案條文過於含糊,欠缺免責條款,不符合普通法原則。
- 大陸中央政府有不少以言入罪的先例,若香港政府訂立相似的法例,難保不在中央政府壓力下,出現相同狀況。
- 草案對違法言論的定義過於空泛,很多異議、反對言論均可能構成入罪,恐怕條例會很易成為政府以言入罪,壓制言論的工具。即使條例備而不用,仍會對民間言論構成無形壓力, 長遠影響香港的言論空間。
- 香港尚未實行政制民主化,市民無實權問責於政府,無條件與西方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和澳洲)相提並論。即使西方國家有類似條例,由於市民有相當多的制衡手段,所以不構成問題;相反,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權力,均並非由普選產生,市民只是單方面承受政府相關權力,無從制衡,難保他日香港政府不借此壓制反對意見。
- 雖然政府一直宣稱「23條的條文和刑罰比很多西方民主國家寬鬆」,但由於香港政制不民主,難保有一天刑罰會因為中央政府的要求下或香港政府自行擅自收緊。
- 根據原香港基本法草委會委員之一的李柱銘向立法會宣稱,基本法草稿第一稿的第23條條文原本沒有“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但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後,當局為了防止有人利用香港作「顛覆中共統治的基地」而加了這兩個細項。所以這新的補充是六四的產物。
- 由於有關概念定義模糊,若強行倉促立法,政府需要面對立法不完善而做成的後果,包括市民應有的權利被剝削,或立法使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變相轉交與中央政府,使中央可以利用有關法例制約港人。
就著以上不同意見,香港市民對立法仍有不同的具體立場。綜合來說,有以下四種不同的立場:
- 堅持一切依舊,反對任何形式的立法。
- 反對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立法,但不反對政府就有關法例的其他條文的修訂。
- 反對倉促立法,所以在通過法例之前,必須對草案進行嚴謹的討論。
- 反對草案修訂收窄現有的公民權利,但同意另立較寬鬆的草案,再行修改法例,以適應回歸後的客觀環境轉變。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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