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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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華洋共處的社會,香港人一方面慶祝中國節日,另一方面亦慶祝西方節日。
[编辑] 香港的節日與公眾假期以下是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列表(公眾假期名稱根據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所載)[1]:
[编辑] 香港的「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名義上,除了星期日外,香港每年有17天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期」、「寫字樓假期」、「紅字」、「紅日」等),但根據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第2條《釋義》,該17天是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和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如非上述機構,並不受《公眾假期條例》約束,其僱員的假期僅受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保障,當中第39條《假日的給予》,只規定其中12天公眾假期為僱主必須給予僱員的假期,這12天稱為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期」、「工廠假期」等),當中包括:1月1日、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中秋節翌日、國慶日、重陽節、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冬至或聖誕節其中一天)。 任何僱員,都可享有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即每星期例假,通常是星期日),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相等於僱員該日正常工資的假日薪酬。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2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換言之, 耶穌受難節 、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和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屬「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僱主如非《公眾假期條例》內指定的機構,及無在僱傭合約註明僱員是放公眾假期的話,便有權要求僱員在上述「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如常上班,且不給予任何補假或補薪。因此,所謂公眾假期,對於普羅大眾,其實只是一項額外福利,並非真正屬於「公眾」的假期。 對只獲法定假日的僱員來說,除了是明顯極不公平外,有時他們亦根本沒有在「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上班的必要,例如地盤(建築工地)的文職崗位人員,通常都是放法定假日,但需作業務來往的建築師行、測量師行、政府相關部門等,卻通常是放公眾假期,以致在「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期間,兩者無法聯繫,地盤文職人員雖然須如常上班,但實際上很多工作也不能進行。所以這種極不公平,且沒有必要的兩種假期的制度,多年來一直為人詬病。然而香港商人主政,勞工階層本身也不團結,部分有幸享用公眾假期的僱員,甚至對只獲得法定假日的僱員冷嘲熱諷,指他們全因學歷、技能、競爭力不足,才要被逼接受法定假日的工作[2][3][4]。更甚的是,連数位聲稱代表勞工的立法會議員,亦極少就此向政府提出反對。所以政府完全無意改變此極不公平的現象。 理論上,如非《公眾假期條例》指定的機構,任何僱主也可自行選擇給予僱員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按照不成文傳統,除了《公眾假期條例》指定的機構外,俗稱「白領」(主要是辦公室文職工作)的行業是放公眾假期,只有俗稱「藍領」(傳統上是指第二產業,現在可泛指「白領」以外的大部份工種)的行業才會放法定假日,例如製造、建造、紡織、維修、工程、傳媒、保安、潔淨、運輸、物流、批發、零售、餐飲、酒店、客戶服務等,以上述行業為核心業務的公司,即使是文職崗位僱員,通常也是放法定假日。 近年,法定假日有擴展至「白領」行業的趨勢。因為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失業率大幅飆升,部份原本給予公眾假期的僱主,看準僱員求職困難,不敢反抗僱主的不合理要求,於是紛紛改為只給予法定假日,以在不加薪的情況下增加僱員的工作時間。就連政府這個以往一向給予僱員公眾假期的最大僱主,近年對部份非公務員合約制僱員,也只給予法定假日。加上香港的經濟模式和就業市場的職位分佈,逐漸以客戶服務行業為主。所以從以上各方面來看,只能享用法定假日的僱員,均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编辑] 公眾假期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其它公眾假期的處理方法如果公眾假期同時是星期六,即使實行五天工作週,亦不設補假。如果同時是星期日,則於翌日補假,中秋節翌日、重陽節和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除外。 如中秋節翌日是星期日,則於前一天,即中秋節補假,如中秋節翌日與國慶日是同一天,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天的另一天補假。如重陽節是星期日,則通常於翌日補假,但亦可能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天的另一天補假。如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當中任何一天是星期日,則於年初一前一天補假。 換言之,如中秋節翌日是星期日,就會在星期六補假。如農曆年初一是星期四、五、六、日任何一天的話,則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三天假期中,一定會有其中一天在星期六。對於星期六休息或半天工作的僱員來說,無疑是損失了一天或半天假期。同樣,由於耶穌受難節翌日一定是星期六,所以星期六休息或半天工作的僱員,即使有幸獲僱主給予名義上每年有17天的公眾假期,亦不可能真正有足17天假期。 [编辑] 香港人對節日的重視程度中國人非常重視農曆新年,香港人亦不例外,但現時香港的農曆新年氣氛不及以往,其中一個原因是年輕一輩較受到西方節日(包括情人節和聖誕節)感染,對中國傳統節日的重視程度,相對減低。 更重要的是,香港人對假期的觀念有轉變。隨着時代轉變,香港人對節慶的習俗亦日趨簡化,甚至變得有所商業化。例如香港人渡過農曆新年時,會依照習俗,農曆新年前「辦年貨」和逛年宵市場,農曆新年期間張貼年畫和揮春等賀年裝飾品、舞獅、到廟宇拜神祈福、吃年糕和煎堆等賀年食品、派利是、到親戚家裡拜年等等。但拜年卻只求拜過,通常不會依照初一拜夫家,初二拜娘家,初三赤口不拜年的傳統規則。收到利是後,通常派方離開就立即拆封,甚少依照要待至元宵節(農曆正月十五)才拆利是的傳統。又例如中秋節,不少香港人只會購買月餅和燈籠應節、吃團圓飯,但沒有賞月和進行猜燈謎活動。加上政府對節日活動的禁制甚多,例如農曆新年不准燃放炮仗,舞獅亦有一定限制、中秋節不准「煲蠟」、聖誕節不准「噴雪」等,亦進一步削弱節日氣氛。 通常而言,節日只是普通的假期,無論是甚麼節日,活動不外乎看電影、逛街、旅遊等。除了商場在個別節日(主要是聖誕節和農曆新年,其次為復活節和中秋節)會有相關佈置裝飾,會讓人感到節日氣氛外,其餘大致上與星期日分別不大。 除了以上公眾假期外,一些非公眾假期的節日,例如情人節、萬聖節、母親節等,在商人透過廣告宣傳和商場佈置裝飾,催谷消費下,亦出現相當的節日氣氛,傳媒亦對其節日活動有所報導,不比公眾假期節日遜色。 [编辑] 香港節日的演變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公眾假期較英治時代略有改變,有小部份有所刪減,但同時亦新增相同日數的新公眾假期,日數始終維持每年17天。 英治時代有英女皇壽辰(6月下旬其中一個星期六及之後的星期一)和重光紀念日(8月最後一個星期一及之前的星期六)這4天公眾假期,但沒有勞動節(5月1日)、佛誕(農曆四月初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和國慶日(10月1日)公眾假期,其它公眾假期與現時相同。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取消英女皇壽辰和重光紀念日公眾假期,新增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第三個星期一)、國慶日(10月1日)和國慶日翌日(10月2日)。 1999年,取消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和國慶日翌日公眾假期,新增勞動節(5月1日)和佛誕(農曆四月初八),一直至今。 2006年10月,香港孔教學院表示與香港的天主教和基督教教會達成共識,指對方願意讓出泛復活節3天公眾假期的其中1天,以孔子誕辰日(農曆八月廿七)取代,使之成為公眾假期[5]。惟政府尚未表示是否接納此修改。 另外,1997年和1999年曾出現超過17天的額外公眾假期。1997年因為6月30日及之前主權尚未移交,所以有英女皇壽辰假期(6月28日和6月30日),7月1日主權移交後,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和7月2日,但僅限此年7月2日是公眾假期,以後只有7月1日1天公眾假期)、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18日),國慶日(10月1日)和國慶日翌日(10月2日)假期。全年共20天公眾假期。 本段落提及的公眾假期,只有勞動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包括1997年7月2日)和國慶日是法定假日;3天泛復活節、佛誕、國慶日翌日、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1999年12月31日、英治時代的英女皇壽辰和重光紀念日,都是「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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