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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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宪法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于1803年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检索码:5 U.S. 137 (1803)。此案例确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司法审查先例。 [编辑] 案件事实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将卸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太平绅士。参议院亦于1801年批准了这项任命。但是,由于官僚的疏忽,时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并未将正式的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佛逊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可将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因为他是由联邦党员,而非共和党员,执政时任命的。 马伯利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训令状,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 [编辑] 判词概要马歇尔在其判词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马歇尔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与分析如下:
马歇尔参考了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认为该法案确实给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颁布训令状案件上的“原诉管辖权”。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 继而,马歇尔又参照了美国宪法。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该类案件的原诉管辖权,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司法法案》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 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必须强调,确定什么是合法,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