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题 | 图库 | 问答 | 文摘 | 原创 | 百科

历史 | 地理 | 人物 | 艺术 | 体育 | 科学 | 音乐 | 电影 | 信息技术 | 世界遗产

 开放、中立,源自维基百科

个人工具


黄埔条约

维库,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文库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黄埔条约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10月24日), 清朝政府派耆英廣州附近的黃埔,與法國專使拉萼尼簽訂的条约。

条约一共36款,外加“海关税则”。其主要內容为:

  • 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享有永久居住,贸易,领事,停泊军舰等权利。
  • 清政府将来改变海关税则需要先和法国政府商议同意。
  • 法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 法国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 法国可以在通商港口建立天主教教堂和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通过《黄埔条约》,法国得到了和大英帝国通过中英南京条约美国通过中美望厦条约同等的在中国特权。

其它语言
AD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