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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条约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10月24日), 清朝政府派耆英在廣州附近的黃埔,與法國專使拉萼尼簽訂的条约。
条约一共36款,外加“海关税则”。其主要內容为:
- 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享有永久居住,贸易,领事,停泊军舰等权利。
- 清政府将来改变海关税则需要先和法国政府商议同意。
- 法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 法国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 法国可以在通商港口建立天主教教堂和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通过《黄埔条约》,法国得到了和大英帝国通过中英南京条约、美国通过中美望厦条约同等的在中国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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