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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教育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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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被广泛认为是继巴特勒的1944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44)之后,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最重要的教育立法。苏格兰教育立法独立于英国其他地区。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1. 引进直接拨款公立学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GMS)。中小学可以摆脱各自地方政府的影响,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资助。

2. 引进地方学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LMS)。法案允许所有学校脱离地方政府直接的财政控制,财政权交给校长

3. 引进国家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NC)。

4. 在学校引进“关键阶段”(Key Stage,KS)。在每个关键阶段必须达到规定的教育目标。

5. 引进选择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学校是其首选目标。

6. 引进成绩名次表,发布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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