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教育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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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1. 引进直接拨款公立学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GMS)。中小学可以摆脱各自地方政府的影响,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资助。 2. 引进地方学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LMS)。法案允许所有学校脱离地方政府直接的财政控制,财政权交给校长 3. 引进国家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NC)。 4. 在学校引进“关键阶段”(Key Stage,KS)。在每个关键阶段必须达到规定的教育目标。 5. 引进选择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学校是其首选目标。 6. 引进成绩名次表,发布考试成绩。 [编辑] 外部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