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保留皇后碼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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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2006年[编辑] 民間和政府的角力2000年代,皇后碼頭因要配合香港政府的中環填海計劃,所以已決定於2006年11月新中環碼頭啟用後與天星碼頭一起清拆,但皇后碼頭的清拆限期比天星碼頭長,早年諮詢市民之時,並沒有人表示反對此決定,故只留皇后碼頭的牌匾[1]。2000年代後期,香港人的保育意識隨保護海港協會反對維多利亞港填海工程因而孕育,至2006年保留舊中環天星碼頭事件時保育意識達到高峰。香港人開始反省以往只顧經濟發展而忽略了文物保育,將本土文化及集體回憶一手摧毀。 事件後,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孫明揚在傳媒聚會時指出,早在2002年中西區區議會會議中,當時區議員通過保留皇后碼頭牌匾,無說保留上蓋,而且規劃藍圖早已決定,正因保護海港協會反對維多利亞港填海,逼使政府將道路內移至現時碼頭的位置,並指通過議案的其中兩位區議員都兼任立法會議員(田北俊及郭家麒)。但傳媒翻查會議記錄,郭家麒在皇后碼頭討論之後才出席會議,他亦沒有發表有關言論[2][3]。 由於保留舊中環天星碼頭事件一發不可收拾,香港政府對皇后碼頭去留的態度稍為軟化,聲明皇后碼頭不像舊中環天星碼頭般拆卸運往堆填區,而是會保留組件,並考慮在中區新海濱內將皇后碼頭重建[4]。儘管如此,香港民間團體仍不滿香港政府決定,認為一拆卸搬遷,等同破壞,連同區議員阻止清拆決定。而郭家麒議員聯同保護海港協會在皇后碼頭的欄杆綁上藍絲帶,表示反對填海之餘也反對拆卸碼頭[5][6]。多個團體亦在2006年12月24日平安夜晚上8時在愛丁堡廣場發起「盼望天星的聖誕」燭光集會,要求政府復修愛丁堡廣場碼頭,最重要的是爭取保留即將拆卸的皇后碼頭,是次集會有大約二百人出席[7][8]。 對於民間團體的訴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在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中表示十分尊重,但他重申皇后碼頭拆卸工程不能停,政府已履行了所有法律要求和諮詢程序,已有所共識,絕不能臨時變卦。他亦承諾皇后碼頭能夠保存的組件,會盡量保存,會參考重置美利樓的經驗,為皇后碼頭另覓合適的地方重置。曾蔭權指出民政事務局已檢討保護文物建築政策,把「集體回憶」、「社會價值」加入成為文物評級之一,並表示保育與發展並非矛盾,關鍵在於達到平衡和共識,使社會均衡發展[9]。 但多名反對者,包括香港建築師學會副會長吳永順、郭家麒議員、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陳偉群及可持續發展公民議會主席黎廣德反駁,皇后碼頭是建築師故意建築於愛丁堡廣場、愛丁堡廣場碼頭及大會堂之間,把皇后碼頭拆卸是破壞了建築群的整體規劃,逼市民失去可休憩的公共空間,只剩下嘈吵的公路。並指曾蔭權的「家書」不過是想緩和氣氛,不讓個人支持度下跌。曾蔭權完全未向公眾交代過保留皇后碼頭的技術可行性,而且市民沒機會參與評估建築物的價值,也沒有權利反對評估結果。反對者指如果香港政府重視保育,皇后碼頭應第一個去處理。自由黨主席田北俊認為,保育文物不應以年期和政治觀點而決定去留[10]。而二十多名市民在皇后碼頭舉行音樂會,表達保留皇后碼頭的訴求[11]。 [编辑] 2007年[编辑] 古物諮詢委員會權力不足問題
地政總署所張貼的通告
部份香港市民支持皇后碼頭原址保留,指1976年實施的《古物及古蹟條例》過時無用,古物諮詢委員會與古物古蹟辦事處空有架構而無實權,清拆文物方針全取決政府態度(香港的城市規劃通常由數個政府部門執行,包括建築署、古物古蹟辦事處及城市規劃委員會,而鑑定、記錄及進行研究古蹟工作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古物古蹟辦事處一同執行,行政權則為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並兼任古物事務監督的何志平所有。古物諮詢委員會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供是否定某建築物為法定古蹟的意見,民政事務局局長諮詢意見後再向特首反映,再待批准),保育政策含糊不清,市民無法參與決策,使不少民間組織、志願人士及學者走上街頭,以行動表達保育意見,要求民眾和政府一同規劃社區[12]。 2006年保留舊中環天星碼頭事件中,突顯古物諮詢委員會權力不足的問題。儘管委員會內有多位古物專家,權力卻太小,而且政府比較重視實質經濟利益。例如域多利監獄F倉,曾關過著名詩人戴望舒,本已是法定古蹟,但政府以「文物價值較低」之名,把F倉剔出法定古蹟單,及將中西警署古蹟群批給私人財團發展,中西區區議員表示反對,但政府沒有理會。而反對清拆皇后碼頭民間和傳媒輿論日濃,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也反對清拆皇后碼頭,意見不被採納[12]。 古物諮詢委員會的無力,及政府拖延把「集體回憶」和「社會價值」加入成為文物評級,又未肯公開部分文物去向,在保育風潮下,立法會否決涉及三級歷史建築油麻地警署去留的中九龍幹線前期顧問研究撥款,令中九龍幹線工程無限期擱置[12]。 [编辑] 民間和傳媒輿論最終,經民間和傳媒輿論壓力下,香港政府重新啟動「文物建築保護政策檢討」的公眾諮詢程序,亦表示皇后碼頭不僅保留重要部份,而是整座皇后碼頭搬遷[13]。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亦表示,希望保護文物程序制度化,會為中環街市、域多利監獄、皇后碼頭等舊建築物的拆卸問題,繼續諮詢意見,也不願見至類似2006年保留舊中環天星碼頭事件的警民衝突再重現[14][15]。不過在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的會議中,政府表明皇后碼頭不會原址保留,因為原地將興建隧道、水渠及道路,只討論把皇后碼頭的鐵器、繫船柱、鐵欄、中英文牌匾、導航燈、登岸階梯的混凝土條等非結構部分保存,也許另覓地方重建,或放在展覽場地及博物館[16]。 但政府將整座皇后碼頭搬遷的決定和民間團體的原址保留方案相抵,於是保護維港行動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於2007年1月11日向城市規劃委員會要求在中西區計劃藍圖內,加入原址保留皇后碼頭的條文[17]。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林雲峰教授也批評,只要委員提出和政府政策不同的意見,都會被視作阻礙發展而不予接納,他建議古物諮詢委員會增強其透明度及和其他政策部門的關係亦應與強化[14]。其間,有民間團體於2007年1月21日乘船到皇后碼頭請願,來者大約八十至一百人,要求政府交代中環填海發展的內容[18][19]。 由香港16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公民社會」發表宣言,要求香港政府應採用2000年國內實行的《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其中包括(1)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2)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份,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份,並減少到最低限度;(3)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4)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蹟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蹟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蹟統一進行保護。[20] 2007年5月四百名文化藝術界人士在報章中刊登廣告,要求皇后碼頭原地保留。[21] 現時,仍有十幾名爭取保留皇后碼頭人士在該處靜坐、露宿,並在該碼頭舉行圖片展覽及簽名活動。影星周潤發更在2007年4月28日清晨到達皇后碼頭簽名支持保留碼頭。2007年7月27日三名保育碼頭人士,宣佈由同日下午四時半開始,進行無限期靜坐絕食至政府承諾,原址保留皇后碼頭為止。[22]而政府發展局於當晚八時五十三分,向傳媒發佈新聞稿表示不認同保育碼頭人士的絕食行動。[23] 保育人士指政府沒有必要花費五千萬元公帑拆卸皇后碼頭,以及巨額費用,而可單用壹至二千萬元為皇后碼頭進行承托工程。而承托工程亦不妨礙中環填海工程,又能保留碼頭和節省大筆公帑。而發展局則指稱,延遲移交皇后碼頭用地,會使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工程停頓,可能導致每日達數十萬元的索償。同時指,已為碼頭進行激光掃瞄,而貯存碼頭的立體影像及圖則,稍後將碼頭的非結構部份逐一拆除,拆除及存放工序會在4個月內完成。但重組方案則仍懸而未決。[24] 2007年7月30日下午,地政總署派員到皇后碼頭的欄杆貼出以下告示,指在碼頭露宿的示威者是違例佔用政府土地,要求他們在8月1日午夜12前離開:[1][2]
[编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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