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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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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為香港經濟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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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簡稱 CEPA [/sipa/],內地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hip Arrangement,簡稱 CERA[來源請求]澳門官方葡文名稱: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特別政策。與香港的簽署日期是2003年6月29日;與澳門的签署日期为2003年10月18日

这个政策安排,通过减少市场壁垒、政府管制等利用加强与中国内地的更加紧密地经济联系,意图为香港走出在1997—98年金融危机后形成的经济景气低迷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香港成熟的市场经济进入内地市场,在为内地企业在金融,服务等行业注入活力之外,也能提高这些企业的竞争能力。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合約文本以中文版本為標準。

目录

[编辑] 目標

原文:

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內地與特區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1. 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2. 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3.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编辑] 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分别在2006年6月26日6月27日与澳门和香港签署《CEPA补充协议三》,内地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港澳开放,并加强与港澳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1][2]

2007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与香港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1]7月2日,中国商务部与澳门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2]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參看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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