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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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DRM)指的是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的有数字化内容(例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处理数字化产品的某个实例的使用限制. 本术语容易和版权保护混淆。版权保护指的应用在电子设备上的数字化媒体内容上的技术,版权保护技术使用以后可以控制和限制这些数字化媒体内容的使用权。 数字版权管理議題經常有所争议,支持者认为对於版权所有人來說,這個機制能保護其成果在未经授权被复制。而一些此技术的批评者(包括自由软件基金会)[1]则建议大家把DRM当成是「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数字限制管理)的缩写,因为「版权」(rights)一词在这个术语中的使用容易使人误解。此外,「电子边界基金会」认为一些DRM方案會阻碍竞争,并举iTunes Store为例。[2] 企业数字版权管理(Enterprise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E-DRM 或者 ERM)指的是使用DRM技术來控制公司内部文档的使用权(例如:Word、PDF、TIFF、AutoCAD之类的文档),而不是消费者使用的可播放媒体。这项技术通常需要一台策略服务器(Policy Server)来针对特定文档进行使用者鉴权。EDRM的提供商包括Microsoft、Adobe、EMC/Authentica以及很多小型私人公司。
[编辑] 概述DRM的提供商和出版商创造了「数字版权管理」这样一个术语来指代这里讨论的一系列技术手段,将这个词的使用限定在数字媒體上(以及類似以数字化方式发布的其他媒体)。拷贝会使模拟媒体(傳統類比)产生内容上品質上的损失,而数字媒体文档可以拷贝无数次,而且每一份拷贝都不會造成品質的下降。个人电脑的出现,以及因特网和文档分享工具的流行,使得未经授权的文档分享(也经常被称作数字盗版)日益普遍. 对于这类复制和软件的使用进行技术上的控制,从80年代以来就已经相當普遍,但是「DRM」一词最初指的是一些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内容的控制措施。在已经存在的版权法律强加的限制之外,大部分DRM方案能够通过判断内容的发行者进而加上額外的限制,发行者可以是版权拥有者,也可以不是. 实行DRM的技术形式有很多种,例如在数字媒体播放软件中实现。而在媒体播放软件这样类型的实现在技术上是可以去除的,导致强制访问控制(Mandatory Access Control)系统(和任意访问控制,Discretionary access control相反)被更多的使用,在这样的系统裡,管理员用操作系统内置级别的软件或直接用硬件,或者两者配合的办法设置好限制规则。儘管如此,一些此類型的DRM因为需要特定的硬件配合,还是容易收到其他形式的攻击。 尽管数字版权管理在电影工业上应用的最为普遍,但现在已经发现在其他媒体上也是是有用的。许多在线音乐商店,例如蘋果電腦公司的iTunes Store;近期也有一些电子图书的制作者采用了不同的DRM方案。近年来,许多电视的制作者开始要求大為流行的TiVo系统,在機器中加入DRM的功能。[3] [编辑] 限制功能数字版权管理的限制可能有許多種,包括: 音樂檔案的版權擁有人先依自己的意願設定版權管理的條款,再將之加密到該檔案,才發放給顧客。只有在指定的電腦上,用指定的應用程式才可播放或複製這檔案,而這技術亦限制了複製檔案的次數。這樣便可以有效保障版權擁有人的權利,避免檔案輕易被盜取,已購買正版音樂檔案的使用者,即使意外地把檔案外洩,第三者的播放機也無法播放,就不會構成侵權。這技術特別適用於經營合法下載音樂檔案的網站。 [编辑] 相關條目[编辑] 使用数字版权管理的設備或軟體
[编辑]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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